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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為下列不當運用保險金信託財產
之行為:
一、 就信託帳戶內之資產執行不正當之交易,從中獲利。
二、 不當挪用信託帳戶內之資金,以之作為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
託業務之其他委託人應補足之交易保證金或用於彌補其交易
損失。
三、 將信託帳戶內之資金運用於委託人原定用途以外之用途。
四、 以信託帳戶內之資產設定擔保或提供作為交易保證金。
五、 其他侵占信託財產之行為。
第十六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並以專業及謹慎態度處理信託事務。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反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
一、 怠於告知應告知委託人或受益人之重大訊息者,其情形包括
下列事項:
( 一 ) 未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告知信託帳戶資金
運用之風險。
( 二 ) 無合理之理由未告知委託人或受益人,其為委託人或受
益人處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之任一行為。
三、 未依法令規定之保護措施保管信託財產。
四、 未依信託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設帳
管理。
五、 處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有違反利益衝突原則之情事。
六、 未依保險金信託資金運用所投資之產品規定時限即時為委託
人或受益人給付相關款項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