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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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39
前項隱含價值之計算,須審酌該保險業營運及外在金融市場之發展情
況,就下列各項影響因素擇定合理之假設基礎:
( 一 ) 投資報酬率:應參考整體人身保險業所經營業務、過去實際之資
金運用績效、當時市場可行之投資各項工具特性及法令規定情
形,擬定未來實際可行之資產配置計畫,估計該保險業之投資報
酬率及其可能之變動趨勢。
( 二 ) 風險折現率:除參採評估當時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 以下
簡稱保發中心 ) 所公布供保險業採用之各主要幣別無風險利率資
料外,並得以評估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之相關風險邊際利率範圍調
整為風險折現率。
( 三 ) 死亡率:應參考該保險業之商品結構、經驗死亡率推估未來發展
趨勢,及保發中心公布之業界相關險種之死亡率統計資料,設定
相關死亡率。
( 四 ) 罹病率:應參考該保險業之經驗罹病率推估未來發展趨勢,及參
考保發中心公布之業界相關險種之罹病率統計資料,設定罹病率。
若無法獲得適當之經驗資料,亦可參考其他相關單位公布之發生
率統計或研究資料,作適當之調整。
( 五 ) 脫退率:應參考該保險業之經驗脫退率推估未來趨勢,及業界相
關統計資料,設定脫退率。
( 六 ) 費用率:應參考該保險業過去經驗所得之單位費用率、佣金率、
各項業務津貼獎金、再保險成本、安定基金提撥率、營業稅以及
通貨膨脹率等資料,設定費用率。
本基金應委聘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士進行核算及評估墊支金額之總額限
制,並經本基金認可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六、 本基金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低利貸款
及第九款之動用,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
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個案擬訂動支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七、 本動用範圍及限額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