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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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一 ) 為遵循相關法令,要求該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配合提供之資
訊、協助及其應負之責任。
( 二 ) 載明結構型商品對於下列事項,發行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
內,公告並通報保險業,保險業應轉知要保人:
1. 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依法令撤銷
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營業者。
2. 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
評等遭調降者。
3. 結構型商品發生依約定之重大事件,致重大影響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之權益者。
4. 其他重大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
( 三 ) 發行機構無法繼續發行結構型商品時,應協助要保人辦理後續結
構型商品贖回或其他相關事宜。
八、 保險業應對本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除本商品連結境
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本商品連結其他
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 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審查) :
( 一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 二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 三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
效、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 四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
訊之充分揭露。
( 五 ) 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 六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
九、 保險業對於本商品之銷售,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
度,並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本商品招攬人員之管理辦法。
( 二 ) 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 三 )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 四 ) 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
( 五 )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 六 )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