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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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一 )  為遵循相關法令,要求該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配合提供之資
                   訊、協助及其應負之責任。
               ( 二 )  載明結構型商品對於下列事項,發行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
                   內,公告並通報保險業,保險業應轉知要保人:
                   1. 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依法令撤銷
                     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營業者。
                   2. 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
                     評等遭調降者。
                   3. 結構型商品發生依約定之重大事件,致重大影響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之權益者。
                   4. 其他重大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
               ( 三 )  發行機構無法繼續發行結構型商品時,應協助要保人辦理後續結
                   構型商品贖回或其他相關事宜。
          八、 保險業應對本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除本商品連結境
               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本商品連結其他
               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 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審查) :
               ( 一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 二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 三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
                   效、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 四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
                   訊之充分揭露。
               ( 五 )  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 六 )  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
          九、 保險業對於本商品之銷售,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
               度,並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本商品招攬人員之管理辦法。
               ( 二 )  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 三 )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 四 )  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
               ( 五 )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 六 )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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