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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1. 中華民國 92.10.7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09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點;
並自即日起實施
2. 中華民國 93.5.3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6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點
3. 中華民國 94.1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402542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 96.7.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46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 102.1.1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5802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1點;並自 102.3.1生效
6. 中華民國 105.12.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7896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1、18、1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 本遵循事項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 一 )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
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二 )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
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 三 )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 四 ) 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
完整訊息。
( 五 ) 銷售文件中有關警語、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其字體大小應
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 ( 如粗體、斜體、劃線、黑
體、對比色或其他顯著方式 ) 印刷。
( 六 ) 銷售文件不得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應於銷售文件中以鮮明字體顯著標示下列內容,俾利保戶充分瞭解:
( 一 )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 二 )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
險安定基金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