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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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四 ) 本商品銷售文件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之規定製
作,其中保險商品說明書須交付要保人留存,如有提供建議書
者,建議書應一式兩份,其中一份於投保受理時附於要保書,
並應請保戶詳閱瞭解後簽名確認。
( 五 ) 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
商品或服務,並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
( 六 ) 本商品係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保險業應於銷售前依境外結
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相關規範善盡告知義務。其連結境內結構
型商品者,亦準用之。
( 七 ) 本商品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
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
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與專設帳簿資產
有關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銷售本商品時,應將
匯率避險之性質、風險及相關資訊對客戶做適當之說明,並不
得以低風險或無匯率風險,作為廣告或其他營業活動之訴求。
十四、 第九點所稱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列事項:
( 一 ) 應訂定資訊安全、防火牆等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不當流用
予未經授權者。
( 二 ) 應訂定員工行為守則。
( 三 ) 保險業及本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標的發行
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並納入
法令遵循制度之查核項目。
( 四 ) 本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以收取佣金或報酬多寡作為銷售本商品
之唯一考量,亦不得利誘客戶投保本商品或以誘導客戶轉保方
式進行招攬。
( 五 ) 銷售本商品之各項費用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之
規定辦理。
十五、 第九點規定保險業應訂定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受理申訴之程序、回應申訴之程序及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