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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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43
三、 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 一 ) 保險商品說明書。
( 二 ) 保險商品簡介。
( 三 ) 建議書。
前項所稱銷售文件應經保險公司審查通過並建檔備查。
第一項銷售文件及與保險契約內容,不得有相互牴觸或誤導消費者之
情事。
四、 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 一 ) 封面。
( 二 ) 封裡內頁。
( 三 ) 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 四 ) 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 五 ) 投資風險警語揭露。
( 六 ) 費用揭露。
( 七 ) 投資標的揭露。
( 八 ) 保單價值通知。
( 九 )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 十 ) 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 十一 ) 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
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 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保險商品名稱。
( 二 ) 商品文號及日期:
1.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 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
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
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
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 三 ) 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書發行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