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265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41


          十六、 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辦
                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保險業從事本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之業務單位應每季辦理專案自
                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本商品銷售作業之專案查核。
          十七、 保險業應確實要求與其往來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
                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本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之規定,並納入與其簽訂之合約內容加強管理。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訂定之。
          十八、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
                法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