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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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41
十六、 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辦
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保險業從事本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之業務單位應每季辦理專案自
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本商品銷售作業之專案查核。
十七、 保險業應確實要求與其往來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
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本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之規定,並納入與其簽訂之合約內容加強管理。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訂定之。
十八、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
法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