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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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39
十、 第九點所稱招攬人員之管理辦法,內容應包括招攬人員之資格條件、
專業訓練、職業道德規範、報酬支給、考核制度等。
為提升招攬人員之素質,保險業應依規定持續對其施以教育訓練,並
依各項作業程序規範訂定本商品招攬人員標準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十一、 第九點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招攬原則:應請客戶提供相關財務資訊,若客戶拒絕提供,招
攬人員須於要保書予以註記,並請其於註記處親自簽名確認。
( 二 ) 承保原則:應訂定承保條件,以及得拒絕接受客戶投保之各種
情事。
( 三 ) 核保審查原則:應訂定核保審查作業程序,並評估客戶之投資
能力。對於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訊之客戶,應訂定較嚴格之審
查及核保程序或拒保。
( 四 ) 複核抽查原則:應就招攬人員有無充分告知及商品適合性訂定
抽查原則。
( 五 ) 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原則:應訂定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
及層級,並建立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
十二、 第九點所稱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
項:
( 一 ) 辨識及追蹤控管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管理機制之建立。
( 二 ) 對高風險客戶往來交易例外管理機制之建立。
( 三 ) 防制洗錢訓練機制之建立。
十三、 第九點所稱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應訂定廣告或宣傳資料製作之管理規範,及傳遞、散布或宣傳
之控管作業程序。
( 二 ) 應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包括客戶風險等級、商品風險等
級之分類,並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不
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超過其適合等級之結構型商品或限專
業投資人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招攬人
員不當銷售之行為。
( 三 ) 銷售本商品時,應將本商品之風險、報酬及其他相關資訊對客
戶作適時之揭露,並提供相關銷售文件,至少應包含保險商品
說明書。如係連結結構型商品者,另應提供客戶投資報酬與風
險告知書、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