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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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六、 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裡內頁,應記載「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
               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
               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等相關文字。
          七、 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公司基本資料,應於封底載明保險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八、 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 ( 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 ) 及被選定
                   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加或減
                   少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標準。
               ( 二 )  保險費交付原則 ( 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 ) 、限
                   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 三 )  保險給付項目 ( 例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
                   付 ) 及條件 ( 例如:年金給付條件 ) ,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
                   圖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
                   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具投資收益保證者:依年保證報酬率及合理之預期投資報酬率
                     舉例,並分別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
                     有條件之保證,則成就保本或保證給付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
                     顏色大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
                     蓋所有影響該項保證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
                     之效果。
                   2. 無投資收益保證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效表現,
                     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 ( 含 ) 範圍內,列舉三種不同數值之
                     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可能性,則
                     應至少包含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酬率供保戶
                     參考 ( 例如:6%、2%、-6% ) ,並應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
                     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尚
                   未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戶餘
                   額中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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