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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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45
九、 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
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 連結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 ( 投
資標的名稱 ) 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
保證機構所提供之保證,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
約,均不在其保證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
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
與特性。」。
3. 連結不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 ( 投
資標的名稱 ) 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
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 如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
理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經
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
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因避險
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
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
5. 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
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二 ) 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 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
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 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 1 ) 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
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2 ) 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 3 ) 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
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