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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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3. 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 1 )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
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
決定。
( 2 ) 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
險費。
4. 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 1 )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
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
決定。
( 2 ) 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
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十、 保險商品說明書之費用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表列要保人所有之應付予保險公司之費
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
其他費用等。上述各種費用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
所有費用,以便要保人得以迅速瞭解整個費用項目及內容〈詳參
附表一及附表二〉。如果費用得變動,應揭露費用變動依據及費
用上限。
( 二 ) 第一保單年度前置費用達基本 ( 或目標 ) 保險費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應舉例說明該費用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 三 ) 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由保險公司訂明,並至少應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 四 ) 自連結結構型商品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
益,應揭露收取費率之範圍,並於收取後告知要保人確實之費率
及年化費率,其收取上限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或自律規範
辦理。
( 五 ) 自連結共同基金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應於銷售前告知要保人,其相關規定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所訂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辦理。
( 六 ) 自連結非屬前二款之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
益,應於銷售前收取費率範圍告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