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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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1. 中華民國 98.7.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80070260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6條;並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
                 2. 中華民國 99.10.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707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2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6條第 2項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
                   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300554880號令修正發布第 4、6、7、17、2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 104.9.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1990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6、17、18、20、22、26條條文;除第 3條及第 4條第 3、
                   4項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 106.3.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600542560號令修正
                   發布第 3、26條條文;除第 3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
             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六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
             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
             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受託投資,係指依信託關係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行為;所
             稱受託買賣,係指透過證券商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買賣行為。
             本規則所稱投資人,係指受託投資或受託買賣之委託人及投資型保險之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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