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349
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25
二、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
四第一項規定。
第六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處理
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含董 ( 理 ) 事會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 ) 。
二、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
三、 內部控制制度( 含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及績效分析等) 。
四、 內部稽核制度 ( 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
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 。
五、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七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
一、 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二、 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
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三、 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者,不得
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二 ) 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
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
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 最 近 一 期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資 本 之 比 率 符 合 本 法 第
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2. 該投資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且已設置獨立董事;除金融
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保險業外,並應設置審計委
員會。
3.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
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說明及證明
文件。
4. 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違反情事
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