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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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29
三、 被投資對象非屬前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四、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保險業辦理前項投資,其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本法第
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
理投資。但仍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一、 保險業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
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該保險業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本法第
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 二 )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 ( 理 ) 事會決議
通過。
二、 保險業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
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 該保險業財務條件、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符合下列條件者:
1. 該保險業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及最近二年度
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平均值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2.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 ( 理 ) 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通過。
3. 除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外,已設置獨立董事;另除金融控
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保險業外,並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4.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
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5. 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違反情事已
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二 ) 該投資案件符合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
財務標準與投資案件主辦機關保證或風險分擔及爭議處理機制
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
1. 該保險業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符合本法第
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2.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 ( 理 ) 事會決
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