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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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27
第八條
保險業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半數
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已訂定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情形之規定。
二、 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至少每年向保險業提供其稽核報告或自行
評估報告,並確認被投資公司同意於其專案稽核、年度稽核發現
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等時,應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向保
險業提出報告。
三、 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保險業於投資期間內得對其進行實地查核
作業。
四、 投資後於被投資對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損益為負數或有累積
虧損時,應於被投資對象財務報告完成編製之日起二個月內,將
投資改善計畫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並由稽核部門每季向董 ( 理 )
事會提出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
五、 內部稽核部門應追蹤第二款被投資公司提出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並應至少每半年對被投資對象進行實地
查核作業,相關追蹤及查核事項應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
核之範圍;若發現有不法或重大舞弊等情事,應即通知被投資對
象,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查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應於完成後,提
報最近一次董 ( 理 ) 事會報告。
六、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定對子公司應符合之控制作業。
七、 應建立監督及稽核管理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前六款內容外,並
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前項第五款查核及追蹤報告,應經保險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
遵循主管簽署;查核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 被投資對象之營運情形。
二、 被投資對象之每季財務報表。
三、 被投資對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四、 被投資對象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
五、 被投資對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缺失及異常事項。
六、 被投資對象是否有重大舞弊或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