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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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
             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
             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
             稽核報告及同項第五款所列對被投資對象之完整查核報告,並於提報董 ( 理 )
             事會後十日內更新。
          第九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
               一、 投資計畫及目的 ( 含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
                   效益分析、股東或有限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結構及經營團隊 ) 。但被投
                   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
                   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
                   見書者,免附。
               二、 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
                   ( 含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 ) 。
               三、 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四、 被投資對象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者,其有限合夥契
                   約草案摘要。
               五、 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
               六、 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七、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
             送達之次日起十五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要求補件或說明者,視為已核准。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要求補件或說明者,主管機關自補件資料或說明書件送
             達之次日起十五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第十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 ( 理 ) 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
             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仍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文件供主管
             機關事後查核:
               一、 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
                   現金增資者。
               二、 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
                   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與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及第五條第二
                   項第三款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
                   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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