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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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31
保險業辦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放款
要點
1. 中華民國 82.12.11財政部( 82 ) 台財保字第 82172972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8點
2. 中華民國 84.10.12財政部 ( 84 ) 台財保字第 842033659號函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 88.6.28財政部( 88 ) 台財保字第 8824092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
4. 中華民國 97.12.2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702215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 101.9.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16280號函准
予備查修正第 9點條文
一、 目的:為配合政府住宅政策,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用住宅,特
訂定本放款要點。
二、 對象:凡具備左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 一 )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二 ) 凡申請人本人無自用住宅者,其住宅之有無應經申請人簽章
同意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實無自用住宅者。
三、 放款金額:由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核實決定。
四、 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不得超過保單分紅利率加百分之二,每屆滿半年
並隨當月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定期調整。但為配合政府政策而變更調
整期間者,不在此限。
五、 放款償還寬限期限: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得酌定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六、 還款方式:寬限期滿後,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選
擇就借款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餘百分之
三十到期一次償還。
七、 為便利房屋出售人與購屋借款人之間貸款之銜接,依購屋人之申請,
得由承辦貸款之保險公司出具「貸款承諾書」予房屋出售人,以利購屋
人先行辦理所有權之過戶及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妥登記後撥付。
八、 保險業辦理本項放款,得依申請人之申請,與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
款 ( 如國宅、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 ) 搭配使用。
九、 追蹤查核: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應將辦理戶數、放款利率、放款金額
逐月列表,備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