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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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33


          第四條
             保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
             具下列書件:
               一、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 ( 如附表 ) 。
               二、 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
                   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
                   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
                   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三、 已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明細表及最近三年度各保險相關事業損益
                   情形。
               四、 被投資事業為既存事業者,應檢附該被投資事業最近三年度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被投資事業如有累積虧損者,並應提出說明。
               五、 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已購買本次申請之被投資事業股
                   票明細表。
               六、 被投資事業是否符合第二條之說明。
               七、 對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八、 與被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項
                   之內部規範。
               九、 與被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十、 依被投資事業行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或主管機關規定應
                   檢送之書件。
             保險業於申請前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者,應於申請時,
             併同提供其投資時間、投資金額等投資明細資料。
          第五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得於原投資比例
             內逕行參與現金增資,並於投資後十五日內檢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修
             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含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及執行單位 ) 。
               二、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
               三、 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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