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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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 一 )  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
                   ( 二 )  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訂定
                        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 三 )  定期評估方式。
                   ( 四 )  績效分析。
               四、 內部稽核制度 ( 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
                   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 。
               五、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七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保險業與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相關規定。
               二、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列評估機制或
                   內部規範。
               三、 被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
                   及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
                   ( 一 )  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如因其變更致被投資事業實
                        際從事之營業項目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保
                        險相關事業之範圍時,保險業之相關處置措施及時程規劃。
                   ( 二 )  被投資事業之資本額或出資額變動致保險業或該保險業子
                        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影響保險業對被投資事業或該保
                        險業子公司對被投資事業間之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 三 )  須經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或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以上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之重
                        大財務業務決策事項。
                   ( 四 )  解散或停止營業。
                   ( 五 )  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地址。
                   ( 六 )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 七 )  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 八 )  發生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九 )  其他違反公司治理或內部控制之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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