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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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 一 ) 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
( 二 ) 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訂定
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 三 ) 定期評估方式。
( 四 ) 績效分析。
四、 內部稽核制度 ( 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
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 。
五、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七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保險業與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相關規定。
二、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列評估機制或
內部規範。
三、 被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
及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
( 一 ) 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如因其變更致被投資事業實
際從事之營業項目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保
險相關事業之範圍時,保險業之相關處置措施及時程規劃。
( 二 ) 被投資事業之資本額或出資額變動致保險業或該保險業子
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影響保險業對被投資事業或該保
險業子公司對被投資事業間之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 三 ) 須經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或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以上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之重
大財務業務決策事項。
( 四 ) 解散或停止營業。
( 五 ) 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地址。
( 六 )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 七 ) 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 八 ) 發生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九 ) 其他違反公司治理或內部控制之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