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35 四、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 辦法第十一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其他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從 事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名稱、投資金額及各 年度投資損益情形,並每年更新一次。 五、 提供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