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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
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6.8.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38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98.10.1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0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4.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2671號令修
正發布第 5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之放款限額規定如下:
一、 保險業對同一自然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
益百分之三。
二、 保險業對同一法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百分之二十。
三、 保險業對同一關係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
益百分之四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放款,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
權益百分之六。
四、 保險業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
益百分之四十。
五、 保險業依前述方式計算對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之放款總餘額,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三億元為最高
限額;計算對同一自然人或同一關係人中屬自然人之放款總餘額,
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得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最高限額。
六、 下列放款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放款總餘額:
( 一 ) 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
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