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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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39
第五條
下列交易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單一交易金額或交易總餘額:
一、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有價證券中屬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在票券商營業處買賣之有價證
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債券附買回交易、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
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家經濟建設重
大事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二、 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
利事業投資之交易。
三、 向非利害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自用不動產,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下
列不動產交易:
( 一 ) 向非利害關係人處分不動產。
( 二 ) 執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核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
併計畫內與營繕工程有關之交易,並符合公開招標程序及前
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者。
四、 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
( 一 ) 併購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相關交易。
( 二 ) 保險業為符合本辦法,處理原有之交易。
( 三 ) 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
五、 因避險為目的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