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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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43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6.8.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36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並自中華民國 97.1.1施行
2. 中華民國 101.6.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98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 103.3.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00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106.6.3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30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6條條文
第一條
依據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 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 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
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 保險業之子公司與其負責人。
前項所稱負責人之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
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保險業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時,保險
業之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
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係指保
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第一項所稱大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大股
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