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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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七、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
權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 二 ) 交易之事後管理:保險業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
金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 三 ) 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保險業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
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八、 第三點第一款及前點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
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九、 售後管理:
( 一 )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支
付部分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
定提足損失準備。
( 二 ) 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
分享之具體內容,以及保險業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 三 ) 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
訂,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
十、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對於本應注意事項規定之董事會義務,於其總
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為之。
十一、 保險業辦理出售不良債權,應將本應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
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
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