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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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七、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
                   權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 二 )  交易之事後管理:保險業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
                   金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 三 )  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保險業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
                   交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八、 第三點第一款及前點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
               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九、 售後管理:
               ( 一 )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支
                   付部分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
                   定提足損失準備。
               ( 二 )  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
                   分享之具體內容,以及保險業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 三 )  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
                   訂,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
          十、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對於本應注意事項規定之董事會義務,於其總
               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為之。
          十一、 保險業辦理出售不良債權,應將本應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
                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
                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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