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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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45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下列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研擬內部作業
規範,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
他同類對象:
一、 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下列交易:
( 一 )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二 ) 匯款、匯兌、存款、外幣買賣。
( 三 ) 短期票券之初級、次級市場交易,以及政府公債、金融債
券、公司債之次級市場有價證券交易。
二、 以新臺幣及外幣計價且非涉股權連結之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該債券發行人或債券本身須具備相當於中華信評twA級以上之評
等;且同一人於承銷期間之認購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與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從事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他
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所產生手續費、服務費或佣金之分攤。
四、 下列保險商品交易或其他與保險業務有關之交易:
( 一 ) 保險費率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及備查之保險商品之交易,及價
格或費率經主管機關或金融同業間組織核准、核備及備查,
或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之其他交易。
( 二 ) 再保佣金、再保險費、其他佣金或代理費用及相關勞務費
用等。
五、 單筆未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之交易。
六、 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及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但不包括封閉式基金 ) ;且經理部門
應逐筆彙整成交記錄及其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但其
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七、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或募集之金
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次級市場交易,但不包
括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且經理部門應逐筆彙整成交記錄及
其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但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