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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

          制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7.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7025416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條;並自中華民國 97.4.1施行
                 2. 中華民國 100.3.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4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 華 民 國 100.12.28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100025136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1條條文;並自 102.1.1施行
                 4. 中華民國 105.4.2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5224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5、10、11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6.5.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0171號令修
                   正發布第 8、12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
             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據以執
             行,並適時檢討修正:
               一、 自留風險管理:符合危險特性之每一危險單位,其最大合理損失預
                   估、風險承擔能力、每一危險單位之最高累積限額等管理基準。
               二、 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有安
                   排再保險分出需要時之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
                   擇及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三、 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入之險種、地域、危險單位及累
                   積限額等管理基準。
               四、 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集團內再保險分出、分入之風險管理流
                   程及交易處理程序。
             前項第四款所稱集團內再保險分出,指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對象屬於
             同一關係企業或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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