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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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79


               十八、 其他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包括預付款項、遞
                     延取得成本、非營業資產、雜項資產、存出保證金 ( 含以上各
                     類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 ) 、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存出再保責任準
                     備金、遞延費用、特殊用途基金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 一 )  預付款項係包括預付費用、用品盤存及其他預付款等。
                     ( 二 )  遞延取得成本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
                          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支付之增額交
                          易成本,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認列之遞延
                          取得成本。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
                          應與遞延手續費收入項目配合一致。
                     ( 三 )  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進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
                          定存出予各分進同業之履約保證金。
                     ( 四 )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存出保證金及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減
                          損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損失,並於附註揭
                          露催收款項。
                     ( 五 )  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
                          之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
                          帳,資產負債表日按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
                          評價。
                     ( 六 )  特殊用途基金係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基金提存所根
                          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
                          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十九、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係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資產總和
                     皆屬之。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
             產、其他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項、再保合約資產之會計處理、備抵
             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第九號與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但保險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辦
             理時,得選擇採用覆蓋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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