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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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險法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
             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
             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
             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 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 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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