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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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
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
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
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
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
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
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
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
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
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
其於限期內處分。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