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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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83


               ( 一 )  經營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本項業務之目標與策略、市場定位
                   與客戶區隔、商品與服務項目及組織架構與責任分工等。
               ( 二 )  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本項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
                   2. 瞭解客戶 ( Know Your Customers ) 評估作業程序。
                   3.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程序。
                   4. 客戶資料運用、保密及客戶意見反映處理程序。
                   5. 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
                   6. 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
                   7.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六、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之外,設立專責部門
               與人員,負責業務之規劃與推廣及業務人員之管理。
               非本項業務專責部門所核准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
               名義或以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並應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舉辦之財富管理訓練課程及格,否則不得執
               行業務。其資格條件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
               機關核定。
          七、 人身保險業訂定本項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內容至少應包括人員之
               資格條件、專業訓練與資格、職業道德規範、薪資獎酬及考核制度等。
               為提昇本項業務從業人員之素質,人身保險業應持續進行人員之教育
               訓練,並依各項作業程序規範訂定業務人員標準作業程序,提供予業
               務人員,以資規範。
          八、 人身保險業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應依不同業務屬性,其內容
               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接受客戶原則:應訂定客戶最低需求分析,以及得拒絕接受客戶
                   之各種情事。
               ( 二 )  開戶審查原則:
                   1. 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
                     括客戶與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
                     好、往來記錄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尤其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
                     高風險人士及其家屬,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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