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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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2. 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開戶程序
                     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3. 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
                     最終受益人。
               ( 三 )  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
                   除參考前項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1. 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 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3. 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或交易額度。
               ( 四 )  定期檢視制度:應建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定期以電話或親訪客戶
                   制度,以瞭解客戶財務、業務變動之狀況,並及時更新客戶資料
                   檔,並配合檢討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另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
                   核客戶之檔案,以確保其一致性及完整性。其檢視及查核之頻率
                   得視往來關係之規模、複雜度及風險程度而定。
          九、 人身保險業訂定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
               括下列事項:
               ( 一 )  辨識及追蹤控管不尋常或可疑往來記錄之管理機制之建立。
               ( 二 )  對高風險客戶往來記錄例外管理機制之建立,並根據以往交易或
                   有關單位之案例通報,對於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模式應配合業務
                   發展複雜程度建立資料庫 ( 檔案 ) 。
          十、 人身保險業訂定客戶資料運用、保密及客戶意見反映處理程序,其內
               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
                   用之控管機制。
               ( 二 )  受理客戶意見、申訴之管道,調查、回應及處理客戶意見、申訴
                   之作業程序。主管並應定期督導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執行情形。
          十一、 人身保險業訂定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辦理本項業務之推廣,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作業流程
                     及相關書件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包括商品介紹與風險告知、收
                     費明細及標準 ( 含代銷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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