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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三)  辦理本項業務人員應將客戶利益列為優先,業務部門主管對於特
                     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 四 )  應加強控管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
                     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
                     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
                 ( 五 )  有關業務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饋贈應訂定規範標
                     準或管理措施。另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業
                     務人員推介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 六 )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接受客戶不合法交易,從客戶獲知
                     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
                     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 七 )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應以客戶之適合性推介商品,其薪酬宜
                     衡平考量佣金、客戶委託規劃之資產成長情形及其他相關因
                     素,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考量推介商品,亦不得以特定利益
                     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 八 )  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 九 )  應將提供財富管理服務實際收取之手續費、推介銷售他業獲取
                     之手續費、顧問費或其他名義費用向客戶充分告知。
                 ( 十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前款收入不得有支付特定關係人之情形。
          十三、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訂定各項規則及程序,應依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相關規定加強洗錢及資恐之防範,並應針對辦理本項業務之
                業務人員、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部門人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教育訓練計畫,定期舉辦辨識及追蹤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教育訓練。
          十四、 人身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
                自行查核。
          十五、 人身保險業應依前開各項作業程序與機制,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制度,
                並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分析及監控相關風險,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
                人身保險業執行前開因應措施時應注意避免損及客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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