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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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三) 辦理本項業務人員應將客戶利益列為優先,業務部門主管對於特
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 四 ) 應加強控管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
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
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
( 五 ) 有關業務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饋贈應訂定規範標
準或管理措施。另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業
務人員推介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 六 )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接受客戶不合法交易,從客戶獲知
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
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 七 )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應以客戶之適合性推介商品,其薪酬宜
衡平考量佣金、客戶委託規劃之資產成長情形及其他相關因
素,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考量推介商品,亦不得以特定利益
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 八 ) 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 九 ) 應將提供財富管理服務實際收取之手續費、推介銷售他業獲取
之手續費、顧問費或其他名義費用向客戶充分告知。
( 十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前款收入不得有支付特定關係人之情形。
十三、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訂定各項規則及程序,應依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相關規定加強洗錢及資恐之防範,並應針對辦理本項業務之
業務人員、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部門人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教育訓練計畫,定期舉辦辨識及追蹤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教育訓練。
十四、 人身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
自行查核。
十五、 人身保險業應依前開各項作業程序與機制,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制度,
並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分析及監控相關風險,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
人身保險業執行前開因應措施時應注意避免損及客戶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