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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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85
( 二 ) 應建立一套商品適當度政策 ( Suitability ) ,包括客戶風險等級、
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
之商品。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不當推介
或銷售之行為。
( 三 ) 銷售商品時應提供客戶風險預告書,並請客戶提供已瞭解商品
風險之確認書。業務人員應針對客戶有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
執行檢查程序並出具確認報告書。
( 四 ) 應製作客戶權益手冊提供客戶,並應將客戶意見表達、申訴之
管道,回應及處理客戶意見之機制等與維護客戶權益之相關資
訊納入。
( 五 ) 如推介或銷售其他機構發行之商品予客戶,有關推銷不實商品
或未善盡風險預告之爭議責任,應由辦理本項業務之人身保險
業負責,並應於第 ( 四 ) 款客戶權益手冊中充分告知客戶。
( 六 ) 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客戶逾越徵信額度、財力狀況
或合適之交易範圍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並避免業務人員非授權
或不當顧問之業務行為。
( 七 ) 提供客戶之重要文件資料、報告應建立一適當之控管機制及保
存年限,以確保內容之適合性與正確性。對於重大資訊變動或
資料內容錯誤等情形應及時通知客戶並為適當之處理。
( 八 ) 應訂定適當之作業辦法,密切注意評估客戶資產配置及投資組
合之變化,並向客戶報告。
( 九 ) 應建立向客戶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之制度。相關之報表,不得由
人身保險業務員製作或提供。
( 七 ) 、( 八 ) 款之必要報告項目外,其他有關報告之內容、範圍、方
式及頻率,應依照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十二、人身保險業訂定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
括下列事項:
( 一 ) 為防止資訊不當流用,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之部門或人
員,需與其他部門或人員有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不
當流用予未經授權者。
( 二 ) 應透過持續教育訓練等方式,加強辦理本項業務人員之職業
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