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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
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96.8.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6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 101.2.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0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102.12.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5022號令
修正發布第 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 103.12.3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47691號令
修正發布第 4點條文;並自 104.1.1生效
5. 中華民國 105.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50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 3、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 106.12.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10949581號令
修正發布第 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
務 ) ,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 一 )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不在此限。
( 二 ) 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 ( Value at Risk ) 評估風險,並每
週至少控管乙次。
( 三 )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
及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 四 )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
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
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人身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
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
進行回溯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