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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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87


          十六、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管理資訊系統應配合業務發展及複雜程
                度持續提升,以落實前開各項作業程序所訂之相關規定,包括即時
                建立、更新客戶資料,控管客戶不尋常及可疑交易等。各部門人員
                應積極參與系統功能設計與測試,以確保人身保險業於辦理本業務
                時符合相關規定。
          十七、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
                 ( 一 )  董事會核可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 二 )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本注意事項第五點所列經營政策及各項
                     作業程序等。
                 ( 三 )  符合辦理本項業務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 未受主管機關處分部
                     分免 ) 。
                外國人身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本項業務者,
                應檢具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外國人身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其總公司之資本適足率
                與長期信用評等並應分別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標準。
          十八、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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