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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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三) 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及機制,包括可投資人民幣資產之風險、人民幣
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人民幣資金回流機制之風險評估及控管措施。
( 四 ) 簽證精算人員應出具該等計畫執行具體可行之專業評估意見,後
續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持續追蹤該等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如發
現有與原計畫顯著差異情形,應由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立即向
董事長及總經理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計畫。
人身保險業銷售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自有資本
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之規定。
八、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
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 ) 應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
度。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各保險人如擬開放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從事本業務之招攬時,亦應自行參照前
開原則研訂相關規範。
( 二 )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保險費
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
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並由要保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共
同具簽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前揭事項。
( 三 ) 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
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
值。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
( 四 ) 應瞭解要保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
並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
九、 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除應依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外,
並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外幣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及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客戶適合度規範。
十、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
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 ) 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業務相關
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