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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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91
( 二 ) 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
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每季辦理
專案自行查核。
( 三 ) 應依前揭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
理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
業之專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
內 ( 不得晚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 ) 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上開稽
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 四 ) 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1. 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銷售、
資訊揭露、風險告知、資金運用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令及自律
規範之遵循情形,以及該等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 ( 含招
攬人員資格及教育訓練、商品適合度政策 ) 落實情形。
2. 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3. 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
保制度能持續有效執行。
4. 評估各業務單位每季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十一、 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
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以供主管
機關監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