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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6.4.23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09600162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6條第 1款所
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 103.3.7中央銀行台央外壹字第 1030007869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4.29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40014259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1、14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 15-1、15-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105.3.23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50009934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3、14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5.12.30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50050427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3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
用之。
第三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
稱金管會 ) 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 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
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 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 其他經中央銀行 ( 以下簡稱本行 ) 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