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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6.8.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9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 ( 以下稱本業務 ) ,以促進我國保
險市場之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優體壽險,係指依據被保險人是否吸菸經驗、健康狀
況、生活方式、家族病史等因素,對死亡率風險作更精確評估之人壽
保險。
三、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且不得含有生存或
滿期給付之設計:
( 一 ) 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終身人壽保險、萬能人壽保險。
( 二 ) 投資型人壽保險。
前項壽險商品之死亡率風險,應以吸菸體及非吸菸體為主要分類基礎,
且同一壽險商品之吸菸體體位等級不得超過二種,非吸菸體體位等級
不得超過三種。
四、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嚴謹、一致性之優體體位核保標準,並
確保其核保作業之獨立、客觀執行。
前項優體體位核保標準,應規範被保險人至少滿足下列要件,始得適
用優體費率出單承保:
( 一 ) 須年滿十八歲以上。
( 二 ) 符合標準體體位。
( 三 ) 通過優體體位判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五、 人身保險業送審優體壽險商品,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
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 ) 被保險人體位分類等級及其定義。
( 二 ) 核保方法與流程。
( 三 ) 自留金額及再保險條件說明。
( 四 ) 保險商品合格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應包含:
1. 計算保險費率所用死亡率與被保險人體位分類、核保標準三者
間之關係及合理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