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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6.8.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9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 ( 以下稱本業務 ) ,以促進我國保
               險市場之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優體壽險,係指依據被保險人是否吸菸經驗、健康狀
               況、生活方式、家族病史等因素,對死亡率風險作更精確評估之人壽
               保險。
          三、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且不得含有生存或
               滿期給付之設計:
               ( 一 )  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終身人壽保險、萬能人壽保險。
               ( 二 )  投資型人壽保險。
               前項壽險商品之死亡率風險,應以吸菸體及非吸菸體為主要分類基礎,
               且同一壽險商品之吸菸體體位等級不得超過二種,非吸菸體體位等級
               不得超過三種。
          四、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嚴謹、一致性之優體體位核保標準,並
               確保其核保作業之獨立、客觀執行。
               前項優體體位核保標準,應規範被保險人至少滿足下列要件,始得適
               用優體費率出單承保:
               ( 一 )  須年滿十八歲以上。
               ( 二 )  符合標準體體位。
               ( 三 )  通過優體體位判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五、 人身保險業送審優體壽險商品,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
               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 )  被保險人體位分類等級及其定義。
               ( 二 )  核保方法與流程。
               ( 三 )  自留金額及再保險條件說明。
               ( 四 )  保險商品合格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應包含:
                   1. 計算保險費率所用死亡率與被保險人體位分類、核保標準三者
                     間之關係及合理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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