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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
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103.1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003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點;並自 104.1.1生效
2. 中華民國 107.12.2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5311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點條文;並自 108.1.1生效
一、 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 ( 含有宣告利率之保險商品 ) 送審及銷售管
理機制,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
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商品定價利潤測試
公司送審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時,應檢附採現金流量測試法之利潤測
試文件。
前述採現金流量測試法應提供資產面及負債面假設如下:
( 一 ) 資產面
1. 應提供未來各年度之新錢資產配置,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2. 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評價
方法。
3. 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
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4. 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來產生
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各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
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之買賣等策略。
5.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零九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各類資產
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益類
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 按交易計價幣別) 。
6. 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險溢
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用
收益率 ( 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司得僅提
供各該年度資料 ) ,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