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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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99
( 二 ) 負債面
1. 應提供脫退率,且應考慮動態脫退率,並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
約費用之保單年度,考慮較高脫退情形。
2. 死亡率。
3. 費用,應包含本商品各項費用,並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各類獎金。
4. 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
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5. 其他假設,如保費續繳率。
公司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組情境進行測試,並提供第三十保單年
度底及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測試結果,且應以條件尾端期望
值百分之六十五 ( CTE65 ) 大於零為商品利潤測試判斷標準。
公司應提供New York 7、公司最佳估計情境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之第
三十保單年度底與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三、 宣告利率訂定方式及決定依據
公司應於保單條款中敘明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方式及範圍,並
於計算說明書中載明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並說明
宣告利率宣告時點、頻率及適用方式。
前項宣告利率公式應詳細載明參數之範圍、意涵及訂定之考量因素。
公司應考量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準則訂定宣告利率,宣告利率除不得
低於最低保證利率外,亦不得高於本商品區隔資產前二十四個月 ( 不含
宣告當月 ) 移動平均投資報酬率加計二碼 ( 含保單條款約定宣告利率額
外加碼 ) ,但區隔資產帳戶成立未逾一年者,改以公司整體報酬率取代
區隔資產報酬率。
四、 區隔資產報酬率計算原則
公司送審時應於計算說明書中載明區隔資產報酬率計算方式,該計算
應包含未實現損益,並扣除直接業務管理費用。
五、 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措施
公司送審本商品時應說明資產負債配合之具體計畫、執行方法、區隔
資產之方式、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準則,及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
數值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