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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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曝險比率係指國外投資總額扣除傳統避險本金金額
               後除以國外投資總額之比率。其傳統避險包括外幣兌新臺幣之遠期外
               匯、換匯、換匯換利及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等避險交易。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係指國
               外投資排除外匯避險後,因匯率變化所產生之兌換利益及損失。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每月固定提存比率、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
               抵比率如下:
               ( 一 )  固定提存比率為萬分之五。但於符合第五項之條件時,為萬分
                   之六。
               ( 二 )  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但於符合第五項之
                   條件時,為百分之六十。
               前項各款所定之條件,為人身保險業於每年十二月依前一年度十二月
               至當年度十一月間共計十二個月之交易日之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
               匯 ( Currency Swaps ) 交易計算之平均避險成本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二。
          四、 人身保險業須於財務報表揭露本準備金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
               略及曝險情形及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
               及計算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人身保險業於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揭露每股盈餘時應一併揭露未適用
               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五、 人身保險業須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規定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
               避險機制,其中須包含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六、 人身保險業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本準備金機制列為內部控制制度之
               查核範圍。
               人身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本準備金機制實施情形辦理專案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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