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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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03


          七、 人身保險業所節省之避險成本不得納入董監事酬勞之計算。但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節省之避險成本,其金額計算方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八、 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盈
               餘不足轉列者,應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提之。
               前項所提之特別盈餘公積僅得迴轉用於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另人身保險業股利之發放應以盈餘轉增資之方式為原則,並應持續檢
               討股利政策。
          九、 為強化本準備金之效能,以厚實人身保險業資本,人身保險業若當年
               度有稅後盈餘,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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