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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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05
八、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
落實執行,且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
核及自行查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招攬保險業務行員之管理辦法 ( 其內容應包括行員違反相關法令
或銀行作業準則之懲處規定 ) 。
( 二 ) 銀行及招攬保險業務行員辦理本項業務之作業準則。
( 三 ) 保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 四 ) 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保戶申訴之處理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受理申訴之程序、
回應申訴之程序、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
九、 銀行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行員招攬行為所引起之保戶
申訴案件。
十、 銀行應確認其行員招攬保險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往來保險公司之同意。
十一、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
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範,將相關資訊及風險於招攬時充分告知客
戶。其行員如有不實招攬,或未善盡風險告知之義務,應由銀行與
其簽約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負
賠償責任。
十一之一、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除主管機關對於共同行銷另有規定外,其
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 一 ) 辦理本項業務之營業場所,應設置易於辨識之專業專區,
與本業其他業務明確區隔,並明確標示○○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字樣,避免因誤解衍生
爭議。
( 二) 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進行保險商品業務服務時,應表
明並使客戶了解係為保險商品之行銷行為,且應主動出示符
合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或證照。
( 三 ) 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進行他業服務時,應表明並使
客戶暸解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及發生消
費糾紛時之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