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8 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 五、 本業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其行為直接對他業機 構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應由他業機構負責,但本業合作 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員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 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他業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六、 本業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員,其行為規範與其他權 利義務等,均應依他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