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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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09



          釋示「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

                                                            (
          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 102.1.2 )

                       中華民國 102.1.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6500號

          一、 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財融 ( 一 ) 字第○九二○○二五二九四
               號令第一點規定所稱「本業機構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健全」,指符合
               下列規定者:
               ( 一 )  證券商:
                   1.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
                     四款所為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申請時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3. 最近一年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具體
                     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 二 )  保險公司:
                   1. 最近一年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具體
                     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最近一年內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
                     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3. 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第二項或第四項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 三 )  銀行 ( 包括信用合作社 ) :
                   1. 銀行最近半年底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
                     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最近半年底
                     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
                     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2.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五款之處分、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處分,或信用合作
                     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
                     管機關認可者。
                   3. 最近一年內部控制執行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
                     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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