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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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09
釋示「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
(
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 102.1.2 )
中華民國 102.1.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6500號
一、 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財融 ( 一 ) 字第○九二○○二五二九四
號令第一點規定所稱「本業機構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健全」,指符合
下列規定者:
( 一 ) 證券商:
1.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
四款所為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申請時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3. 最近一年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具體
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 二 ) 保險公司:
1. 最近一年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具體
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最近一年內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
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3. 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第二項或第四項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 三 ) 銀行 ( 包括信用合作社 ) :
1. 銀行最近半年底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
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最近半年底
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
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2.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五款之處分、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處分,或信用合作
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
管機關認可者。
3. 最近一年內部控制執行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
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