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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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11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98.7.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098025260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 103.6.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671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5點;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107.12.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897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規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以增進經濟弱勢
者或特定身分者之基本保險保障,善盡保險業社會責任,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
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或其家庭成
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逾新臺
幣七十萬元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 二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
成員。
( 三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
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
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四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
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
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五)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 六)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 七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 八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
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 九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
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
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