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540
516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
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95.3.1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14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 中華民國 96.1.2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90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點條文及第 11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99.1.2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415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點;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 99.8.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94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點;並自 99.9.1生效
5. 中華民國 101.4.1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4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 108.2.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560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點,自即日生效 ( 原名稱:保險業辦理電話行
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一、 為規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以電話行銷方式招
攬保險之行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其專業形象,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代理人公司,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之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
本注意事項所稱保險經紀人公司,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之公司或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 ( 以下簡稱本項業務 ) ,係指下列方式之
一:
( 一 ) 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
招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
( 二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
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並經保險業同
意承保後成立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