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542
518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七、 人身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
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其所銷售
之人身保險商品以傳統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
為限。
前項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為免體檢及免告知之保件。
第一項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以各保險業所規定之免體檢額度扣除被保
險人已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最高保險金額。
第一項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
八、 財產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
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其所銷售
之財產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商品組合,每張保單年繳保費不得
高於新臺幣五萬元。
財產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
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其所銷售
之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限為免勘屋或免勘車之保件。
財產保險業辦理有關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業務準用前點規定。
九、 人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招攬
第七點第一項之傳統型人壽保險前,應先將契約條款內容以傳真、郵
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非經
確認完成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
前項確認完成審閱,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一 ) 經要保人於契約條款內容或聲明書簽名確認。
( 二 ) 人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外撥電話錄音
方式向要保人確認。
十、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電話行銷
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並針對傳統型人壽保險已
提供要保人審閱之契約條款內容、聲明書、電話錄音紀錄等相關紀錄
存檔列管,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
後五年。
要保書應由電話行銷人員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但辦理第四點第
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且要保書已載明電話行銷人員之姓名及登
錄字號,視為電話行銷人員已於要保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