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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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19
要保人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間因電話行銷爭
議或涉訟時,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
經紀人公司不得拒絕,惟得酌收工本費。
保險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對於被保險人之詢問
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
十一、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之錄音紀
錄,至少應包括要保人身分資料、投保意願確認、承保範圍、給付
項目、受益人資料、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繳費方式、保險費及保
險契約生效日期等內容。
十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對於因電話行銷過程溝
通不良、錄音設備或錄音品質不良、或關於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等所
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
保險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因要保人未簽回保
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十三、 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納入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依保險代理
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納入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應遵循保險業、保險代
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電話行銷作業流程 ( 附件 ) 辦理本項業
務,並應訂定電話行銷管理辦法或內部作業程序,分別函報所屬公
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十四、 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代理契約,除應約定保險代理人公司應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約定保險代理人公司如有違反本注
意事項之情事,保險業得依情節輕重,對保險代理人公司予以限期
改善、暫停代理或終止代理等處理。
十五、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如違反
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
當之處分。